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住**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宗兵,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东莞市**镇岳**公寓**房内,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后王某某用拳头、啤酒瓶殴打刘某某,致刘某某鼻骨骨折及右侧上眼角、面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6日,公安民警接到刘某某报警后将王某某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酒瓶;2.书证: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含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
3.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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