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饶河县**委**路**栋**单元**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户租住房内与合租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回房间拿菜刀砍李某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之体表多处皮肤裂创口,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之面部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杰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五十三页;
3.补充材料一页;
4.证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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