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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村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华阴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7月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23时许,**办**村村民田某某前往同村王某家索要欠款,双方在王某家门口发生争吵。后王某连续殴打、伤害田某某,期间先后使用了工具菜刀、炮刀、剪刀,使用菜刀、炮刀时被周围群众挡住拉回家中,王某使用拳头殴打田某某头部、腹部等部位,后使用剪刀将田某某左腹、右小臂部位多处戳伤,掐住田某某脖子,将其头撞向墙。

2018年7月11日,经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渭公(司法)鉴(法临)字[2018]504号鉴定书)田某某全身多处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剪刀一把;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作案工具剪刀一把随案移送。

4.换押证1份

5.起诉书1份。

6.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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