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雨佳陈某某,男,1972年08月03曰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720803411743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株洲县南洲镇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南洲镇早竹村石竹组02号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红旗路金岸华庭2栋501号株洲市荷塘区**路**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雨佳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31日15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雨佳陈某某驾驶湘B6JA57湘******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长株高速公路23KM+500m(长沙县黄兴镇境内)时,因发动机突发故障,将车停止于右侧应急车道,随后被不起诉人陈雨佳陈某某和乘车人被害人苏某仔苏某某下车检查维修车辆。当日16时许,谭某连驾驶湘B06419湘******大型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事发路段,刮擦了站立在湘B6JA57湘******号车驾驶室旁边的被不起诉人陈雨佳陈某某和被害人苏某仔苏某某,并撞击上湘B6JA57湘******号车敞开的驾驶室门,造成被害人苏某仔苏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陈雨佳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复核认定:被不起诉人陈雨佳陈某某与被害人苏某仔苏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陈雨佳陈某某在共同承担的主要责任中占主要部分;被害人苏某仔苏某某在共同承担的主要责任中占次要部分。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仔苏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轩刘某某、戴某勇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陈雨佳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雨佳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雨佳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