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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号,住该地。2018年12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7日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雷某某因介入被告人王某某与一女性的情感,与王某某发生纠纷。2017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逃)在东兴区临江路122号首座音乐会所门外持刀将雷某某砍伤,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雷某某此次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德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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