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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6********,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瑶区**乡**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村的陈某某等人在勐腊县瑶区乡光明路旁的农贸市场烧烤摊吃烧烤。后被害人李某某饮酒后来到王某某这桌打招呼,王某某等人表示不认识李某某并叫其离开。被害人李某某继续与被告人王某某说话时,王某某用拳头殴打李某某的嘴部及面部致李某某倒地,后又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向倒地的李某某。

经勐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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