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号。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17日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每条四十元左右的价格非法购买他人信用卡信息24条,欲卖出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汉国
检察官助理:吕丹丹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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