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6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栋**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为完成其承接的广州市荔城街蔷薇花园等部分建筑工程,为此聘用了陈某伍等49名工人进行施工工作,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有通过微信等支付给其聘用的工人工资及生活费。当工程接近完工后,被告人王某某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部分拖欠49名工人工资80万多元。2019年3月19日,当被告人王某某知道其与发包方就工程造价第三方评估鉴定结果后,即逃匿,致使其拖欠的49名劳动者,于2019年4月17日,向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反映。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查处时,因王某某逃匿无法联系,多次责令其支付仍拒绝支付。同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高某、李某东、晋某发、郑某祥、陈某伍、江某、江某方、张某军、代某贵、代某、冯某磊的等人陈述;
4.证人杨某华、胡某明的证言;
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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