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53********,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 无前科。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镇**村途经被害人黄某甲家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黄某甲独自一人在家中烧饭,王某某便擅自进入被害人黄某甲家中对被害人黄某甲进行调戏。起先,被告人王某某想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与被害人黄某甲发生性关系,遭到了黄某甲的拒绝。后来,被告人王某某趁黄某甲坐下烧柴火之际,强行坐在被害人黄某甲的双腿上,并用双手抱住黄某甲,使被害人黄某甲无法反抗,被告人王某某不断对被害人黄某甲脸部进行强制亲吻。被害人黄某甲见状便喊人求救,被告人王某某就用手捂住被害人的嘴巴,并威胁道:“你喊人是在丢你自己的脸,也是丢你家里人的脸,也是丢我的脸”,此时,被刚好回家的黄某甲丈夫陈某某撞见,被告人王某某遂起身离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证明;(2)证人陈某某、黄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他人意愿,采用强行亲吻的方法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占英明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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