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苍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鹿城区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手机钉钉APP组建“万宝龙”赌博群,拉入郑某某、叶某某等十余人参与投注赌博;方某某坐庄,以发红包方式供参赌人员抢点数,以“牛牛”的规则定输赢。方某某每发红包一次即是一局,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某”从中赚取每局10至15元(人民币,下同)的“发包费”,共计6501.4元。方某某做庄期间输额1686004.6元,赢额980167.6元,共计2666172.2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帮助方某某做“理手”,用其浦发银行卡结算赌资包括输额304050元、赢额213089元,合计517140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外得知民警到其家中传讯的情况下,自动回家接受传讯并如实供述。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赃6501元,送交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某手机一部;
2.书证:归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郑某某、叶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钉钉APP数据光盘及截图,手机支付宝APP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剑琴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笔录1份,证人杨某某证言笔录1份;
4.随案移送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赃款6501元;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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