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住正阳县**镇**村。2020年5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2月1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案,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阳光凯旋城小区三期门口开办了一家**理发店。2014年11月,王某某在其理发店二楼放置了2台捕鱼机供他人赌博谋利,同年12月1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查获,2台捕鱼机被公安机关扣押。经认定,2台捕鱼机具有赌博功能,应计算为赌博机16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良
检察官助理:任立亚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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