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8********,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2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之前在被害人杨某某门市内玩牌九输钱,遂怀疑杨某某在牌上玩鬼,2017年3月14日晚上9时许,王某某和杨某某在理论此事时发生矛盾。后王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尚某某报复杨某某,当晚尚某某纠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常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甲、宋某某、路某某、崔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徐某某、杨某某(以上15人另案处理)等人伙同王某某来到黄骅市**镇**北头杨某某的门市,手持砍刀、洋镐把等工具追砍杨某某、王某乙、路某某,开车撞击杨某某等人,打砸杨某某的门市,并将杨某某和王某丙的汽车砸坏。经鉴定,被毁损车辆及物品共计价值10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犯罪嫌疑人尚某某、李某丙、常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李某甲、宋某某、路某某、崔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徐某某、杨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丙、路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丙、李某丁、齐某某、卞某某、商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锋
检察官:李清顺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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