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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胡同**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17日经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色现代索纳塔轿车(车牌号为:冀A*****)在栾段路与段高路交叉口东100米处,发泄情绪,故意撞击信某某驾驶的黑色东风雪铁龙轿车(车牌号为:冀A*****),造成信某某车辆损坏。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28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信某某被撞车辆照片、信某某机动车行车本、登记证书及购买发票;从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科调取的王某某、信某某讯问笔录及相关资料;石家庄市公安局指挥部指挥中心出具的证明;宋营刑警中队出具的撞车情况说明;宋营刑警中队出具的与王某甲的通话记录;高新区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甲、王某乙、吴某某、付某乙、王某丙、常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受害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石价刑认[2020]522号鉴定结论证实被毁坏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左前门等物品的价格为2837元;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冀通鉴字[2020]第0035号鉴定受损金额为5350元。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丽艳

2020年1213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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