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汉族,初中肄业,****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镇***弄**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弄**号***室。曾因殴打他人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4年1月13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合并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又因谎报警情于2019年9月14日被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岱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俞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因不满俞某某与其离异后另寻男友等原因屡次上门找俞某某麻烦,并发生争执、殴打。

2020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前妻俞某某另交新男友后,窜至岱山县**镇**路***号寻找前妻俞某某,为发泄情绪,拿出事先准备的鞭炮在围墙上燃放。随后,被告人王某某脚踹院子铁门进入,并与俞某某母亲鲁某某发生争执,相互用手掌掴脸部一记后,鲁某某倒地。鲁某某爬起后持畚斗棍企图将王某某赶出家门,王某某夺过棍子扔在路上,随后离开。经岱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同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到岱山县**镇**路***号找俞某某,并将事先准备的鞭炮放在围墙垛上。进入院子后,被告人王某某与在院子内乘凉的俞某某男友翁某某发生冲突,用拳头殴打翁某某右面部。俞某某从屋内出来制止王某某,王某某遂上前抓扯俞某某的头发,用院子内的方凳敲击其头部,并嘴咬其手臂;又持簸箕追打翁某某,后被翁某某捅伤。经岱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俞某某、翁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同年8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从舟山医院出院回家休养,拨打鲁某某家的座机找俞某某未果后用言语威吓鲁某某。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镇**路**号***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凳子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岱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俞竹蔚

                              2020年11月19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

2.光盘伍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