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887号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行政村**庄,2009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28日22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KTV,胡敬标(**老板,另案处理)因张某甲拎啤酒进入KTV,遂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对张某甲等人进行殴打,后王某某到9999包间将被告人钟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怀某某(均另案处理)叫至KTV大厅内,在大厅、走廊内,四人对张某甲、王某甲、宋某某进行殴打。经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w、李某某、宋某某为轻微伤。
二、自2015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4日,以被告人王某乙(另案处理)为首,被告人王某某以及刘某某、王某戊、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滋事,随意辱骂、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如下:
1.2016年9月2日,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张集街上**宾馆,被告人王某某和其朋友酒后在孙某乙经营的**宾馆门口说话,后孙某乙看其喝多了劝其离开被王某某等人无故殴打,后孙某乙亲友孙某丙下楼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也被王某某殴打。
2.2016年11月16日晚,在本市谯城区古井镇郭家饭店,被告人王某某及王某乙、王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及被害人吴某甲、单某某在喝酒过程中,王某乙无故辱骂单某某,吴某甲制止时被王某乙、王某某殴打,王某乙用啤酒瓶殴打吴侠东,王某某、王某戊对吴某甲拳打脚踢。
3.2017年11月24日晚,在本市谯城区古井**东侧南北路上,被害人吴某乙驾驶白色尼桑轿车(车牌:皖S*****)正常行驶时,与被告人王某某逆行驾驶的和悦轿车(车牌:皖S****)相遇,吴某乙遂会灯示意王某某,随即王某某将车逆停于吴某乙车前,辱骂、殴打吴某乙,并打电话纠集王某乙、刘某乙及王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后王某乙、刘永、王雷等人同王某某一起对孙某甲和吴吴某乙进行辱骂,刘某乙殴打孙某甲。后王某某追到孙某甲酒厂内,在孙某甲办公室里用一杯热茶泼到吴某乙脸部,并辱骂吴某乙,在被人劝离后,王某某用一个铁锹将吴某乙停放在孙某甲酒厂门口白色尼桑轿车(车牌:皖S*****)主驾驶侧前后玻璃、后挡风玻璃、车门等处砸坏。后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乙的车辆被损毁价格为2523元。
4.2018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谯城区古井镇**饭店吃饭,结账时饭店工作人员优惠其40余元,王某某认为**饭店老板不给自己面子,遂辱骂被害人张某甲、崔某某(**老板),被人劝走后约半小时,王某某纠集刘某甲及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再次到**饭店进行打闹、辱骂**印象老板及工作人员。
5.2018年2月27日,在本市谯城区古井镇**东大门**门口,王某乙和张某乙喝酒后,王某乙对张某乙说:“别看你比我高,我说把你撂倒就把你撂倒”,遂开始从张某乙后搂住张某乙将张某乙摔倒,王某乙将张某乙摔倒在地两次后,被告人王某某对摔倒在地的张某乙进行殴打。
6.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大厅内酒后无故殴打在大厅要果盘的张某丙、孟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欣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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