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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眉山市**区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仁某某******小区2单元2楼1号,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禾加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容留恒某某、代某某等人在其位于仁某某禾加镇学府家园2单元2楼1号的租住房内多次卖淫。王某某在每次卖淫所得嫖资中抽取10元,共非法获利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多次容留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东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四川省眉山市仁某某**镇****小区*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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