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临沭县**花园**号楼**单元**室,个体经营者。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其经营的******店办公室内容留万某某、周某某、高某某等人吸食冰毒,现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店内容留高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店内容留万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年底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店内先后两次容留万某某、周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店内先后四次容留万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高某某、周某某、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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