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镇**村**组,现住六枝特区**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5时许,六枝特区公安局平寨派出所民警周某某、工作人员吴某某、辅警苏某某在局领导安排下排查涉赌涉黄情况,在排查到六枝特区塔山街道跃进南路一美发店时,发现有人打麻将,民警上前制止,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提着一把菜刀追砍周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将三人追到马路上,之后王某某提着菜刀站在美发店门口不停的辱骂、威胁派出所民警。待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王某某已逃离现场。当日22时18分,王某某打电话给派出所工作人员吴某某,称自己在家门口,于是吴某某和值班民警黄某某带领两名辅警赶到王某某家门口,依法对王某某进行控制后押送至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持刀威胁、辱骂等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厚维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菜刀1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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