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家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镇**村一出租屋。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 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黑色二轮电动车在海口市龙华区站前路海口火车东站拉客。海口市港航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吴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查处时,王某某手持一把铁质防盗锁将吴某某的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20年1月6日,海口火车东站联合执法工作站工作人员在海口火车东站附近执法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并报警;后公安民警到场将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工作证复印件、伤情照片、病历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 燚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