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智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上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派出所民警周某某、葛某某等人到黄岩区**街道**村**中心小学门口处置任某某等人扰乱单位秩序事件。在处置现场遭到被告人王某某的暴力阻碍,被告人王某某先用手推民警周某某,接着在民警周某某脸上打了一拳,致使民警周某某嘴角出血。经鉴定,民警周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资料及警官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道歉信及求情书;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葛某某、陶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民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使用暴力方法予以阻碍,致一人轻微伤,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超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