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1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汇景雅居小区内破坏公共设施,民警接报警后到达现场,对疑似携带刀具的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搜查时,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持刀将民警张某某的背部划伤,并对民警韩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实施抓打、踢打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伤情照片、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庄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式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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