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住**镇,2018年9月 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 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11时许,阳郭镇食品药品监督所的五名工作人员到在阳郭镇街道被告人王**经营的商店履行检查,现场发现问题后并纠正时,王**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并且殴打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杨**、朱**、张**等受伤。经鉴定王**为限定(部分)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食药所工作人员的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暴力阻碍食药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提起公诉,量刑时请对其参照《刑法》第十八条二、三款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临渭区法院
检察员:田新娟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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