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4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0时4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B0D4B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市场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提前倒车企图逃避检查,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0.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剑桥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5********,担保人尹某某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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