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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住昆明市晋某区晋城**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7日23时30分左右,王某某和妻子、朋友等人在晋某区***KTV唱歌期间饮酒,2020年09月28日01时5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晋某区***交叉路口20米北向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04mg/100ml(乙醇/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样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表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现场指认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其所驾驶车辆、抽血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晋昆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724****。

2.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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