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在云阳县丽江景苑新世纪附近的“醉江湖夜啤”夜市吃饭时饮酒。21时30分许,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渝F1****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该夜市前往长席子路口“兮兮龙虾馆”帮忙买龙虾未成,遂驾车折返。22时许,该车行驶至移民大道港茂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花坛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将王某某现场查获。经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出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秦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血液提取笔录、封存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周维
检察官助理:赵婷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582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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