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88********,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某某,住西某某**乡**村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西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2月24日被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6时50分,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西某某XH**县K*+2**M 路段执法执勤时发现:王某某驾驶云HAJ***号小型面包车实施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100%以上,云HAJ***号车核载6人,实载1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网上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乘员7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元富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18714****;
2.案卷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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