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仪征市**镇**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B****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大仪镇陵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仪小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0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仪征市**镇**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