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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嘎查,现住址新巴尔虎左旗****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蒙E*****黑色桑塔纳小型轿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乌尔逊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一路发货站门口时被交警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交警依法查证时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使用通过网上购买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91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及使用伪造驾驶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新左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现场视频资料、提取血样笔录、酒精检测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驾驶证、驾驶证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及笔录、车辆信息查询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镇区行驶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斯琴高娃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新巴尔虎左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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