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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县,住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8月5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康县 “**啤酒店”喝啤酒,3月29日0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甘K*****)行驶至康县中医院前路口处,被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拦挡检查,现场进行了吹呼吸式酒精测试,被民警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76.6mg/100ml。

2020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郑某某在康县 “**茶楼”吃饭、喝啤酒,22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甘K*****)载郑某某行驶至康县白云山公园门前,被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无驾驶资格证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蓓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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