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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于2010年9月3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3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烟库路美食群一大拍档饮酒,于当日21时许驾驶皖C*****号白色大众牌轿车从固镇县老车辆检测中心西门沿立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奋进路七里村路口时,见有交警查车遂弃车逃跑,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固镇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听资料;

6. 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陈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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