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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威海**模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三里**村**庄**组**号,现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庙**镇**路**宿舍。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自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冶口水库附近出发,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4.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违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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