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177****。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2时25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红古区旋子路段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发现查获。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23mg/100ml,后民警遂将王某某带至红古区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0.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5、户籍证明;6、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昭辉
2020年6月1日
附: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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