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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居住在**市**山**花园**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阳新县**镇**水泥厂后门处“**”餐馆与陈某某、黄某某等人吃饭喝酒。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乘坐陈某某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由阳新县**镇**厂方向往**镇**村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附近时,陈某某下车,并将鄂B*****号小型轿车交给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随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桥便道路段与对向赣G*****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韩某某发生纠纷,随后韩某某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往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反应,随即将其口头传唤至阳新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是106.6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海林带至阳新县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黄石市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4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照片、抽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毒鉴字**号鉴定意见;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市**山**花园**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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