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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二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宫市**镇**村**号,本村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6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E*****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沿**镇**村内公路行驶至冯某某家门口时,与步行的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经南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鉴定意见: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南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4.证人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昆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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