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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居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26日;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于2019年7月5日18时40分许,驾驶无号牌大江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海城市通海大道南台路口东侧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台镇前柳村路口西侧的石头台路口左转弯时,与在其后方同方向左侧车道行使的张某某驾驶的辽CP******牌小型黑色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本人和乘车人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害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郭某某无责任。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及测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海城市正骨医院诊疗介绍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及情况说明;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含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立波

检察员:储海洋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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