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妻子杨某(另案处理)存在网络“六合彩”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民警前往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的住处实施抓捕时,谎称是自己实施了上述“六合彩”赌博的犯罪活动。在被刑拘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仍多次向公安机关作出虚假供述,意图为杨某“顶包”使其逃避刑事追诉。同年7月23日,杨某被抓获归案,其承认在赌博网站上使用总代理级帐号发展会员进行非法“六合彩”赌博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破案报告、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林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金玲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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