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村农民。2019年10月1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保定市满城区**村自家老房内擅自生产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并将假冒的“心相印”纸制品销售给江西省景德镇市的侯某某(另案处理),非法经营数额6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证明、银行卡交易流水等;2.证人王红军、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丽娟
检察官助理:李晨亮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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