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北农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3月17日,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20年5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谋取利益,使用QQ昵称“七哥”为其提供的资金从QQ昵称“刘诗诗”处购买以姓名、年龄、电话号码为内容的他人个人信息,雇赵光农场居民朱某某、巴某某等5人,以招聘网络兼职为由,给所获取信息的他人打电话,诱使其加入“七哥”指定的QQ号码,并组建“成就自己的2020”微信群对所雇人员进行组织管理。被告人王某某按照每一人加入指定的QQ号码获取人民币10元的方式,从“七哥”处获取人民币共计32,305元。案发后所获赃款已被依法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赵光农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卡46张;红色vivo手机、黑色iphone手机、金色iphone6plus手机、黑色苹果手机、金色小米手机、浅紫色iphone手机、黑色iphone手机、玫瑰金色oppo手机各1部,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1张;
2.书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给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安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巴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设立通讯群组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立福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某某农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