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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货币案)(公开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7年3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货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个人债务无法偿还,遂产生了伪造货币的想法。2018年年初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便从他人处购买货币模板,又多次购买伪造货币所需的打印机、油墨、纸张、印章、滚油棒等制造工具,后在其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的家中,使用上述工具伪造人民币。2019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依法搜查出面值为50元的假币256张、面值为20元的假币377张、面值为10元的假币422张、面值为5元的假币112张,合计面值为人民币2512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普兰店市支行鉴定,王某某伪造的货币均系打印式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伪造货币,且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019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忠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西北山村谷沟屯75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7年3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货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忠辉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忠辉因个人债务无法偿还,遂产生了伪造货币的想法。2018年年初开始,被告人王忠辉便从他人处购买货币模板,又多次购买伪造货币所需的打印机、油墨、纸张、印章、滚油棒等制造工具,后在其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西北山村谷沟屯75号的家中,使用上述工具伪造人民币。2019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忠辉家中依法搜查出面值为50元的假币256张、面值为20元的假币377张、面值为10元的假币422张、面值为5元的假币112张,合计面值为人民币2512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普兰店市支行鉴定,王忠辉伪造的货币均系打印式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彭丽萍、刘立娟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忠辉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忠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辉故意伪造货币,且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忠辉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019411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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