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丈夫林某某乘坐105路公交车前往台州市集聚区三甲街道。因支付车费问题,王某某夫妻与公交车驾驶员邹某某发生口角。18时20分许,公交车驶至三甲街道洪三路晨光村站点,王某某到站下车后站在车边与邹某某争吵,后又上车与邹某某继续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被乘客劝开。邹某某关上车门,启动车子继续沿洪三路行驶,王某某见状欲逼驾驶员停车,遂用手使劲拉拽公交车方向盘。邹某某紧急制动停车。案发时,公交车内有乘客13余人。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病例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邹某某、汪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车载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公共安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 晓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860****、1361668****。
2.电子卷宗光盘3张、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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