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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荣成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荣成市北外环路由西东行,行至荣成市北外环路前密文岗红绿灯西道路处与前方阎某甲驾驶无牌二轮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致阎某甲因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致车辆损坏。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宗

检察官助理:周海朋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荣成市**街道**村**号,电话1756260****。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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