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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 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64********,汉族,初中文化,宁波**物流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4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浙B7G****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牌鲁HG***挂)沿322省道(现更名为351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仙居县临石线25KM +600M 处路段,左转弯时与沿322省道自西向东行驶由董某某驾驶的皖SC0****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皖SC0****重型仓栅式货车副驾驶室乘客李某某(系董某某妻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9月14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待,后在事故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过车记录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董某某、李某某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董某某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复印件,皖SC0****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信息相关材料,情况说明,和解协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王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王某甲血液乙醇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文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辆载重检测材料;

6.事故路段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熙镇

(院印)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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