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8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 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E****0号蓝色马自达牌轿车,沿林甸县境内明龙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78公里加4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人被害人芦某某(女性,殁年50岁)发生相撞,致使芦某某当场死亡。经林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芦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林甸县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芦某某无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E****0号蓝色马自达牌轿车(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甸)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26号、黑众大【2019】交司鉴字LD40-5号、(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277号鉴定意见书;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进丰
检察官助理:程志强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林甸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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