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61979********,小学文化程度,系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现住互助土族自治县**乡**村**号,粮农职业。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O8月l7日O7时l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青B****重型自卸货车,沿**镇**东路由南向北行至与**大道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害人那某某驾驶的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青BR****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驾驶人那某某和乘车人苏某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某打电话报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那某某负次要责任,苏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存姐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1.电子光盘张。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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