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7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住鄢陵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1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灰色豫K7****小型面包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彭店镇凤岗村路段处时,车头撞住在其前方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正后部,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在民警到现场后如实陈述其驾车发生事故的情况。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重度损伤,脑挫裂伤,脑出血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已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艳霞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住鄢陵县**镇**村。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