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街**号,住本村。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A*****重型自卸货车沿正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蔡家岗道口时,撞上同向行驶骑电动车的蔡某某,造成蔡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10日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蔡某某家庭成员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贾士会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街**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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