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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大型普通客车沿大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任丘市大河路南马庄路段时,与行人马某某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马路时相撞,致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尸体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亚彬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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