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小区(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9时2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江南牌燃油四轮车沿阿里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张庄村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往东转弯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发生事故后王某甲驾车逃逸。2020年4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宿羊山派出所投案。2020年4月24日,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南牌燃油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乙、李某甲二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海红
助理检察员: 闫 璞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光盘一张。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__《量刑建议书》一份。
7.《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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