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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兰山区****由西向东行驶至白沙埠镇***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过路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两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彦玲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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