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诉刑诉〔2018〕4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74********,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路**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10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EZ51**号重型半挂车,沿S214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慈圣镇西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楚某甲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楚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王某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楚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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